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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宝体育章程

(2021年12月修订)

序 言

 新宝体育是一所“以艺为主、服装引领、艺工融合”的高水平特色型大学。1959年2月建校,原名北京纺织工学院,隶属纺织工业部。1961年7月,更名为北京化学纤维工学院。1987年2月,改扩建为新宝体育。1998年7月划转北京市管理。2019年9月,学校由理工院校变更为艺术院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大学制度,根据《新宝体育》《新宝体育Home》《新宝体育》《新宝体育》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新宝体育,简称北服。英文名称:Beijing Institute of Fashion Technology,缩写:BIFT。

 学校现有一校三址:分别是朝阳区和平街北口樱花园路甲2号、朝阳区芍药居甲1号和海淀区花园北路29号。法定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北口樱花园路甲2号。网址:http://yjs.marshaartist.net。

 第三条 学校是北京市人民政府主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主管。主办者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督,对教育教学进行监督和评估监测,为学校发展提供办学经费和政策支持,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高校党的政治建设要求,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为行业、区域和国家的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提供人才和科技支撑。

 第六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学历教育,并根据社会需要,开展继续教育。

 第七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二)制定招生方案。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自主调节学科专业招生比例,确定和调整选拔学生的标准、条件和程序。

 (三)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校历、安排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四)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学研交流合作、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工作。

 (五)对符合条件者,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向为促进社会进步或推动学校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

 (六)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七)设置和调整内部组织机构,决定人员配备;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订立和解除教职工聘任合同,调整教职工的收入分配方案。

 (八)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经费、财产。

 (九)依法享有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八条 学校的办学定位和发展目标:

 面向纺织服装、时尚和文化创意产业,围绕国家发展战略,聚焦服务北京“四个中心”建设,坚持“以艺为主、服装引领、艺工融合”,艺、工、经、管、文多学科协调发展,建设特色鲜明、国际一流时尚高校。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建立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一节 党的组织架构及其运行机制

 第十条 中国共产党新宝体育委员会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把政治建设摆在首要位置,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十一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学习贯彻,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经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党的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法设置、变更、撤销党委工作机构,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其职能。党委工作机构依照授权,履行各自职责。

 第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新宝体育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与监察专员办公室合署办公,在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按照《新宝体育》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 行政组织架构及其运行机制

 第十六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及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用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实行教学督导、评估监测制度,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校长领导、副校长协助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法设立、变更、撤销内部行政部门,并合理调整其职能。各行政部门依授权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需要,可组建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依据学校授权,按照各自规定负责相关工作。

第三节 学术组织架构及其运行机制

 第二十条 学校依照《新宝体育》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其主要职责是:审定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审定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审定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评价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审定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审定学校教师职务聘用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审定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审定学术道德规范;审定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以及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定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委员一般应由各学科的教授及其他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同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4年,可连任,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且连任人数不得超过上届的2/3。委员的遴选采取校长提名和各学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后提交党委常委会审定,由校长聘用。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制订学位授予标准,评定、授予、撤销相应学位;制定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标准和办法,评定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处理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争议、有关学位争议等。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需要成立相关工作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依据学校授权或各自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节 民主管理和监督组织及其运行机制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广大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其职权是:对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对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年度工作报告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通过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用、考核、奖惩办法;参与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等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基层单位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5年,可以连选连任。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教代会闭会期间代行代表大会职权,并对其负责。

 各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指导下,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其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团委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履行各自的职责,学校充分保障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支持学校内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相关活动,发挥其优势作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五节 学院组织及其运行机制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学科建设和教育发展的需要,设立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学院是学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基层单位。

学校对学院工作进行管理、指导、监督和考核。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依章实行自主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院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整体规划,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不断提升教学质量,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它学术活动,负责学生的教育、管理、评价,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规章制度,管理和使用学校提供的办学经费和资产,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院长是学院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受校长委托负责学院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院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学习贯彻发挥保证监督作用。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院实行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组织会议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召开,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学院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三十三条 学院根据需要设立教研室、实验室(中心)等。教研室、实验室(中心)依学院规章开展工作,其设置和撤并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并报学校批准备案。

 第三十四条 学校独立建制的部、馆、中心等,由学校依其职能赋予相关的职责和职权。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举办或出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法独立运行与管理,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三章 教职工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是指与本校正式签订聘用合同的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建立培训体系,支持教职员工的职业发展与自我完善,提升教职员工获得感。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聘用制度。

 (一)教师实行高校教师资格制度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用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用制度。

 (三)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第三十九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人员聘用、晋升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校规定使用学校公共设施和公共资源。

 (二)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的工作和发展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获得公正评价与发展机会。

 (五) 就职务、奖惩、福利待遇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六)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守法爱国,规范言行。

 (二)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三)育人为本,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恪尽职守,勤勉工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五)遵守学术规范与职业道德。

 (六)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七)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实行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建立和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师发展制度,积极构建和完善教师教育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各类奖惩制度。对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法违纪、有违学术道德、有违师德、在位不为的教职工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五条 特聘教授、兼职教授、外聘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等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享受相应的权利。

第四章 学 生

 第四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依规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接受学校教育的受教育者,分为普通高等教育学生、成人高教育学生以及在职学习、在校接受培训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七条 普通高等教育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和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或参加学生社团,参与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等活动。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九)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十)对纪律处分和学籍处理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十一)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遵守社会公德、公序良俗,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遵守学术诚信、学术道德。

 (四)勤奋刻苦、尊重师长、品行端正。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七)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八)爱护并按学校规定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九)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文化体育设施及就业指导等相关服务。

 第五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为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各类困难的学生提供帮扶。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代表大会等学生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三条 成人高等教育、在职学习、在校接受培训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其权利和义务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或另行约定。

第五章 经费、资产与保障

 第五十四条 学校办学经费以国家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经费为辅,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等。学校依法拓展办学经费来源,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接受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扩充事业发展资金。

 第五十五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五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财务风险控制机制,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保障资金安全,依法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监督。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预防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五十七条 学校资产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对拥有的国有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接受政府监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机制,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持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六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自主管理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主动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六十二条 学校服务国家重大需求,服务行业、产业,加强与行业协会、企业的合作,大力推动协同创新,推进产学研用的结合,促进创新和成果转化。

 第六十三条 学校加强与所在地方、社区的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优势为所在地方、社区的发展提供服务。

 第六十四条 学校坚持面向世界,开放办学,全方位、多层次、多渠道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依法推进学校国际化发展。加强对教育、教学、科研和管理队伍的国际交流合作能力培养,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的国际化人才。招收外国留学生和中国港澳台侨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师生国际交流活动,积极举办和参加引领时尚教育的国际高水平学术会议和论坛,进一步扩大和提高学校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六十五条 学校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拓展办学资源,改善办学条件。

 第六十六条 学校设立校咨询委员会,对学校改革发展提供咨询意见。依照法律、学校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七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对学校的建设、发展及管理起咨询、审议、监督、支持和联络作用。依照法律、学校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八条 学校设立教育基金会,接受社会各界捐赠,管理捐赠项目和基金,支持学校事业发展。依照法律、学校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九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和组织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校友是指曾在学校接受学历教育者、获得学校颁发相应证书或学习证明的非学历教育者以及曾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工或者曾被学校聘为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等的人士。

第七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条 校标:方形印章样式的篆体“衣”字,颜色使用学校标准色深灰色。

 第七十一条 校训:与美同行。

 第七十二条 校庆日:10月份的第3个星期六。

 第七十三条 校徽(徽章):校徽为长方形,由校标、中英文校名组成。徽章为圆形,由校标、中英文校名、建校日期组成。校徽(徽章)分别以白底红字(本科生)、白底金字(研究生)、白底灰字(校友)、红底金字(教职工)四种底色区别使用。

 第七十四条 校旗(院旗):校旗尺寸为2880*1920mm,底色为锦葵红。主体图纹为学校校标和中文校名。院旗尺寸为2400*1600mm,各二级学院、相关教学单位分别设置不同颜色,主体图文为上下结构,上部为校旗主体图文,下部为中英文院名。

 第七十五条 标准色:锦葵红,辅以深灰色搭配作为大学识别色彩。

 第七十六条 校歌:《新宝体育Home》,于2019年集体创作而成。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草案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由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审定后,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如需修订,由教职工代表大会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审议,学校党委常委会同意后修订;或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提出意见后修订。修订程序依据第七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执行机构设在校长办公室。

 第八十条 本章程经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后,由学校向社会发布。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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